(1)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2)承租人未按期缴纳房租超过一定期限,经催告仍未缴纳的; (3)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租赁合同中自行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
承租人返还房屋时,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或者双方约定的状态;不符合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也可以自行恢复、合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逾期不迁出的,出租人可按照租金标准要求承租人支付房屋占用费,如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还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合同对是否续租已经作出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在合同未约定续租的情况下,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房屋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纠纷涉及中介公司,当事人也可以向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设立的房地产经纪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向用人单位申请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
1、低保、低收入家庭分别按照标准租金的10%、20%交纳。 2、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足额交纳租金后,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给予其租金标准的50%补贴。 3、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经市政府认定的各类人才及其他经市政府认定住房困难人员按照标准租金的70%交纳。
减免租金要“因人而异”,每个房东的经济状况不一样,减租是情分,不减是本分。是否减租免租,是房东的自由,不应进行道德绑架。